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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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各类人才集聚发展

1、“一事一议”引才计划。对我市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市财政给予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支持。

2、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对新培育和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以上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三年内逐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20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3、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柔性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4、产业人才精育计划。精准选才,实施新一轮“淄博英才计划”,按照重点产业类别,每年遴选支持40名左右高层次产业人才。精准引才,市各产业发展中心设立引才活动专项资金,分产业、分领域每年分别组织2—3场专题招才引智活动,按需对接引进人才。

5、硕博人才储备计划。连续三年组织实施百名博士研究生、千名硕士研究生来淄创新创业行动。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市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按照以上标准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比例承担;对区县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各区县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支持。整合原有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政策,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培养引进毕业五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6、十万大学生集聚计划。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市新引进大学生突破10万人。整合原有租房补贴政策,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生,一次性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以上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按照学士本科生政策给予支持。每年选择2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对5年内项目运行良好,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业的,对其入驻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给予3年租金补贴,5人以上团队提供最高3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对参加淄博市“大学生实习计划”的实习大学生,每人每天发放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7、青年人才培育计划。每年新增“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名额,专门用于对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支持。加大与名院、名校合作力度,实施青年名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每年各评选5名在省内外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市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5年。

8、技能人才支撑计划。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将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企业,按照中级工最高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最高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鼓励企业与各类院校实行联合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着重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对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市财政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加强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为我市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数量,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师工作站的,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建设发展资金支持。对企业职工经培训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00元、3000元补贴,市、区县各按50%承担。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和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全职引进和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扶持。实施陶瓷琉璃人才专项计划,选树一批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动群众致富、带强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大师工作室”,参照技师工作站标准予以扶持。

9、杰出精英创业计划。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10、“双十”创业倍增计划。在“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业类工程评选中,推行以赛代评的模式,打造“齐心共创·赢在鲁中”创业大赛品牌。每年评选10个创业企业类人才(团队)、10个创业项目类人才(团队),对创业企业类按“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全职人才进行支持;对创业项目类进行跟踪培养,项目1年内在我市落地的,择优纳入“淄博英才计划”支持。

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计划。按照《淄博市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纲要(2016—2025年)》,分层次、分行业组织企业负责人赴国内外高校进行精准培训。。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对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职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根据从业年限,按年薪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12、专业技术人才支持计划。推进我市分层级、分类别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推动高等院校自主评聘。在职称评审时,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评审。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在申报评聘职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实施名医、名师引进计划,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新培养、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名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13、国际化人才汇智计划。每年评选5个以上外国高端专家,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评选10个以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外籍人才在淄创新创业,外籍人才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二、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方式

14、重奖引才伯乐。对为我市引进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才的中介机构、单位、个人(第一引荐人,淄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在职人员除外),每引进一人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15、鼓励亲情引才。对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回淄创业的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淄博籍毕业生家庭,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16、发展人才资源服务产业。促进人力资源机构集聚和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设立引才工作站,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根据工作站成效评估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17、实施“银发人才余晖行动”。发挥退休人员资源优势,对于市级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开展的服务基层活动,市财政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补助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18、设立人才专项事业编。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项事业编制。对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项事业编制。对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淄博籍事业单位职工返淄的,按照“同级对口”的原则安置,可使用专项事业编,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同级就近就优”原则对口安置,可使用专项事业编,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

19、设置人才特设岗位。在我市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在我市卫生等镇基层事业单位增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基层人员队伍结构优化。

20、开展“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简化编制、岗位审批流程,给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每年组织我市重点事业单位到省内外重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全球TOP300海外大学的全日制学士本科、硕士研究生,经现场面试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签约录用;对于引进国内顶尖名校毕业生的,可使用专项事业编,不受单位编制数量限制。对进入省“优选计划”面试环节且达到一定分值,未最终入选的考生,与我市事业单位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直接考察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1、开通重点品牌活动引才“直通车”。打造高端人才淄博行、“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系列品牌活动。对纳入品牌活动对接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淄博英才计划”。

三、激发引才用才主体活力

22、加大用人主体支持力度。通过我市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市财政给予每家用人单位3万元支持。对企业自主申报或全职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企业负责人最高10万元支持。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名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5名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支持5万元。企业培养和从市外全职引进,以及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人才10万元支持。驻淄高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持。以上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23、激发重点企业引才活力。每年筛选确定5—10个引才重点支持企业,分别给予1个“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配额,2年内有效,不占用年度申报指标,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考察认定直接确定为“淄博英才计划”人选。申报泰山系列等省以上人才工程,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人选,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时不占申报单位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4、创新用人单位人才资金制度。在市财政补贴、经费自理类事业单位以及市属高校设置“人才项目资金”,按年度业务收入或事业收入的1.5%提取,专门用于自主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单位人才资金实际支出超出1.5%的部分,市财政给予40%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区县属事业单位按照以上标准,由各区县落实。

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25、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

26、壮大平台集聚功能。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建设淄博海创英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27、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

28、借力市外平台资源。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

29、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0、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

五、优化提升人才服务保障

31、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支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提供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

32、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市、区县分级大批量建设产权型、租赁型人才公寓,保障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对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的人才,在新购其他商品房时,将博士原有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调整为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分别发放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的认定标准、财政列支渠道同本文件第5、6条规定。对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住房问题。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

33、建立人才荣誉制度。选树“淄博杰出人才”,表扬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活动,每批3—5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34、开通子女择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以在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参加报名和招生录取,也可根据考生成绩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达到非指标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意向学校就读;参加高考的可提供升学咨询服务。

35、健全人才工作协调机构。成立市招才引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抽调,实行定期集中办公,全力推进全市招才引智工作。完善人才工作机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加挂人才科牌子。

36、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改进对区县和市直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一体化考核,区县和市直部门从市外引进1名来我市创业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以及“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业人才,视同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以及“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视同完成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

37、落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在顶尖急需人才引进、人才评审、创新试点、招才引智等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其相应责任。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的相关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政策和办法;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宏观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标准。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及选拔、培养、引进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市公务员局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增人计划;负责相关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挂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才(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八)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竞聘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及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负责编制城镇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计划;负责办理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挂失业保险处牌子)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的规划和政策;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确认;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县(市)区及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组织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劳动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负责接待、办理相关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转办信访件及信息的反馈;负责本系统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市外国专家局(副局级)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及经费预算的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事项;综合协调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贯彻实施,承办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事项;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本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

(名称与简介)

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成立于1986年7月,负责制定和实施科技部引智政策和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引智办公室(引智办),承担科技部引智日常工作,包括项目申请、立项、审核、报批等。自1982年中国科技交流中心成立以来,引智工作就是中心的主要业务之一。二十余年来,中心引进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科技专家4500余人次,其中日本花甲专家3000余人次。引智办的日常工作还包括对科技部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作为国家外专局授权单位,交流中心成立以来共组织实施科技部的境外培训项目250余项,4600余人次,培训地点遍及欧美、亚洲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科技部的领导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交流中心通过组织境外培训项目,为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企业培养了一大批管理和技术骨干,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增进中外科技与企业界人员交流与合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计划引智处作为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项目计划和引智工作的窗口,愿在业务范围内为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热情和专业化的服务。

中国--欧盟科技合作促进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签署。根据该协定,欧盟科技框架计划正式对华开放,中国可参与该计划,中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也向欧盟开放。协定为促进中国与欧盟的科技合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新的渠道。为了实施中欧科技协定,帮助中方的机构和学者参与欧盟科技框架计划,科学技术部决定成立“中国?D欧盟科技合作促进办公室”。该办公室于2001年6月正式挂牌工作。

办公室是一个专门为中国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学者参与欧盟科技框架计划提供咨询服务、进行指导的非赢利机构。该机构受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司的监督与业务指导,并得到欧盟研究总司及驻华代表团的大力支持,挂靠在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工作任务:

跟踪、了解和研究欧盟的科技政策和框架计划内容及发展情况;

通过网络、刊物、会议等手段及时向科技、产业界宣传介绍中欧科技合作政策、欧盟科技计划及中欧合作项目的有关信息;

了解、研究欧盟成员国和预备成员国参与欧盟科技框架计划的情况及项目申请技术诀窍,并与欧盟成员国和预备成员国的有关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积极协助中方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科技人员寻找欧洲合作伙伴;

为国内申请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的委托,承担中欧科技合作领域内的会议及有关团组的组织及接待工作;

了解和介绍中国“863计划”、“973计划”,向欧洲伙伴提供咨询服务;

与欧盟驻华使团保持经常联系。

建立中国科学家和研究院所的数据库,以便及时地交流信息、发布欧盟项目招标通知等;

与欧盟各个成员国及预备成员国的第六框架计划办公室保持联系。

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

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受科技部的委托,以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的名义负责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日常项目管理事务。

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始于1979年,源自日本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是日本政府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一部分,因日方实施机构为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原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简称JICA),故称之为JICA渠道技术合作。国务院授权由科技部归口管理这一渠道。

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的技术合作,以其适用性强、形式多样、软硬件结合、规模和渠道相对稳定、受益面广的特点,在中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技术合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同日元贷款和无偿资金合作一起, JICA渠道技术合作成为中日经济技术合作的三大内容之一;同中日科技联委会框架下的政府间科研合作计划和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交流和合作活动一起,JICA渠道技术合作构成了中日科学技术合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日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主要形式有专项技术合作、开发调查、人员交流与培训和接受专家等。合作与交流以应用技术为主,涵盖农业、水利、环境、能源、交通、卫生保健和技术管理等领域。

二十多年来,在中日双方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JICA渠道的技术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已形成了一个多形式、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格局。通过JICA渠道的合作,引进了日本许多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工艺方法,在中国国内实施了一批有实际效果的项目,利用日本的技术、资金建立和扩充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实用技术研究机构和实用技术推广机构,这些对更广泛地开展中日科技合作起到了桥梁作用,加强了中日有关部门及地方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扩大了中日两国人员之间的交流,同时也为中日开展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环境。这一合作已成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科技部作为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中方归口管理部门,对此十分重视。为加强科技部对这项工作的力量,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于2001年9月正式将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职能交由中国科技交流中心负责,并在中心内成立了JICA项目办公室。为更好地发挥对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协调管理能力,经科技部和中编办批准,中国科技交流中心于2003年6月加挂“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的牌子,这进一步明确了中心在中日JICA技术合作方面的职能,为开展JICA渠道技术合作提供了更充分的条件保障。

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在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指导下,负责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事务工作,具体包括:JICA渠道技术合作项目的日常联系、协调、管理及相关事务性工作;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驻中国事务所的对口联系;与各部委、各地方科技厅(局)以及项目执行单位之间日常业务联系;协助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受理并评审项目;开展项目评估和调研工作,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相关建议;以及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交办的其它与JICA渠道技术合作相关的任务。

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成立以来,在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的指导下,与日方及中方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在项目申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项目调研与跟踪管理、邀请专家、派遣赴日培训人员、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驻中国事务所的业务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中心紧跟国家政策形势和各地区的实际需求,结合日本对中国的经济技术合作政策的变化,力图为国内各有关单位争取到更适合的技术合作渠道。这些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部对中日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管理协调力度,促进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下设项目办公室,在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日JICA渠道技术合作的日常项目管理事务。

科技部上海培训中心

科技部上海培训中心是隶属于国家科技部的唯一专职培训机构,位于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主要从事多种出国人员外语、国际交流、科技管理、项目管理、软件技术、国家级技术项目推广、信息技术、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专业培训和各种成人的在职继续教育等。

我们的办学宗旨与优势是:充分发挥科技部的政策引导优势和国际科技合作渠道资源,紧紧围绕国家科技人才战略,配合“上海市‘十一五’紧缺人才培训工程”,结合浦东及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产业特点,整合国内外人才教育的各种资源,开展全国和上海地区高级管理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并乐意为您定身制作培训菜单或设计培训项目。

关于“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细则”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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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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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雨情歌
    梅雨情歌 2025年01月07日

    我是浸潭信息的签约作者“梅雨情歌”!

  • 梅雨情歌
    梅雨情歌 2025年01月07日

    希望本篇文章《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细则》能对你有所帮助!

  • 梅雨情歌
    梅雨情歌 2025年01月07日

    本站[浸潭信息]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 梅雨情歌
    梅雨情歌 2025年01月0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细则”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淄博市人才金政37条细则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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